新稅法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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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規定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1篇

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二、關于遞延所得的處理

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四、關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64號)的規定,企業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五、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對于在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六、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七、關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

企業在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八、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2篇

(一)研發支出

新準則規定不能資本化的研發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新稅法則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照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由此產生了稅會差異。如甲企業2010年為開發新技術發生研究開發支出共計1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3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15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發生的支出為550萬元。2010年底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的無形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6年(采用直線法攤銷)。假設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和攤銷方法與會計規定的相同。該企業2010年會計利潤為350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除上述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假定該項無形資產在2010年尚未攤銷。甲企業內部研發無形資產符合研發“三新”條件時,因新稅法規定允許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所以其計稅基礎應在會計入賬價值的基礎上加計50%,則本例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25萬元(550×150%),賬面價值是550萬元。由于期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低于其計稅基礎,由此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68.75萬元([550×150%-550)×25%],甲企業2010年應交所得稅818.75萬元[(3500-450×50%)×25%],所得稅費用為750萬元。上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要在以后6年內才能轉回。

(二)折舊費用

新準則和新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的確認上趨于一致,但在折舊資產的范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殘值的確認上存在差異。由于新稅法和新準則的不同規定,產生以下二種情況:第一,稅法折舊大于會計折舊形成的差異部分,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使企業所得稅費用增加。第二,稅法折舊小于會計折舊形成的差異部分,產生可抵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使得企業所得稅費用減少。如乙公司于2007年12月購入一臺設備,成本為21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6年,無殘值。會計上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但企業計稅時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假設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及凈殘值均與會計相同。假定該公司各會計期間均未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得稅稅率一直為25%。由于企業計稅時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被要求采用年數總和法,本例中2007年至2012年企業計稅折舊分別為60000元、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這也就是企業在2007年至2012年間可以在稅前分別扣除的折舊費用。而企業在這6年中每年從當期利潤中分別扣除的折舊費用是35000元。前三年稅法折舊大于會計折舊形成的差異部分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后三年全部轉回。因此,從固定資產全部使用期間看,折舊總額是一樣的,對企業的凈收益總額也并無影響。但當新準則和新稅法對企業計提折舊的方法要求不一致時,顯然企業每年都要計算暫時性差異,并進行納稅調整。

(三)職工薪酬

新準則規定的職工薪酬的范圍擴大了,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福利、辭退福利、股份支付等。新準則規定職工薪酬計入成本費用。但新稅法對職工薪酬的界定范圍相對較窄。新稅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計稅工資標準,超過計稅標準的工資性支出應繳納所得稅。如職工福利費支出,新準則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據實計入當期損益。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又如職工教育費支出,新準則規定,職工教育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5%計提作為當期應付職工薪酬處理。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再如工會經費支出,新準則規定,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提,作為當期應付職工薪酬處理。新稅法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準予扣除。

(四)其他支出

譬如業務招待費,新準則規定業務招待費列為“管理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一規定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相比,變化較大。新準則規定企業的各種捐贈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即營業外支出,沖減當期損益。而新稅法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及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新準則規定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可據實列支,計入營業費用,沖減當期損益。新稅法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準則和新稅法在支出、費用確認方面除了上述規定不同外,還有向關聯方支付管理費、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借款費用以及傭金的扣除等項目,從而產生了更多的稅會差異。這些差異在期末都將進行納稅調整,進一步增加了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

二、新準則和新稅法在資產確認方面的差異

(一)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新準則下,多種資產可在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如投資性房地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時,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也就是公允價值相對于賬面價值的變動計入了利潤表或作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調整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但新稅法在確認應納稅所得時不考慮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仍然按原來取得的成本確認。因此這些資產在公允價值變動的情況下,期末的賬面價值就不等于計稅基礎。

(二)各項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金

新準則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金,并允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沖減當期的損益。新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了已經批準可以提取的壞賬準備外(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的千分之五),其他未經核定的減值準備金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在實際發生年度允許扣除。由于新準則和新稅法的規定不同,導致相關資產在期末計價時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從而增加了稅會差異。為使新準則能夠順利實施并且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協調稅會差異是所得稅會計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進一步完善所得稅法律法規,增強新稅法的穩定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及時開發與新準則相配套的財務軟件。設立獨立的法定所得稅報表,把有關稅會差異的明細項目納入表內,增加企業所得稅繳納的科學性,減少稅會人員的計稅難度。三是加強會計人員和稅務征管員對新準則及新稅法的培訓,使他們盡快熟悉新準則及新稅法變動內容。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3篇

一、折舊政策的變化及新舊銜接

相對于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規定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的規定有兩大變化:一是預計凈殘值,二是折舊年限。在殘值的估計方面,新稅法取消了原所得稅政策按照一定比例估計殘值的規定,而是授權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自主合理確定,但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預計殘值率的改變相對折舊年限的變化來說是單純的,不易引起混淆,但在折舊政策改變的銜接過程中,它也必然影響到調整事項的因素之一。

在折舊年限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即新政策主要發生了三點變化:一是將飛機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二是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三是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規定的變化,使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前購置的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如何在新稅法框架下計提折舊成為企業賬務處理過程中遇到的比較棘手的問題。針對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出臺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折舊的過渡銜接問題進行了更進一步的明確。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一條規定: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文件中“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即對以往年度已經是既成事實的折舊不再追溯調整,而對于新稅法實施后此類資產繼續使用的情況下,政策規定“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可以繼續執行”,即一方面是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可以遵照一貫性原則繼續當前的折舊政策,而另一方面,上述政策中也指出,允許企業重新確定殘值按照新稅法規定折舊年限減去已提折舊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計算折舊,那么如果企業開始按照新規定改變了折舊年限和預計殘值率,那么則可能出現需要調整的情況,以下分類進行分析。

二、折舊政策銜接過程中的具體處理方法

企業感到容易混淆的折舊事項主要體現在對2008年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在新稅法實施后需要繼續計提折舊的情況,在繼續計提折舊時,企業要面對的變化無外乎是殘值率和折舊年限的改變,而前面我們已經提到殘值率的調整必然影響到折舊的調整,但從過渡銜接政策規定來看,因為殘值率的調整不實行追溯調整的辦法,因此殘值率的調整主要是在改變折舊辦法后計算過程需要加以注意的環節,相對于年限改變來說是單純的、不易混淆的,那么折舊年限的改變則必然成為引發納稅人困惑的重要因素。其實對折舊年限的變化也無外乎兩種情況,即比較“已折舊年限”和“新稅法折舊年限”兩者孰長孰短,進而確定在新辦法施行后的折舊計算方法。以下分情況舉例分析:

(一)“已折舊年限”>“新稅法規定折舊年限”,且預計殘值率改變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的規定: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那么,對于企業賬面中2008年1月1日后尚需要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如果其2007年末“已提折舊年限”大于“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則企業可以將該部分固定資產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價值在2008年度全額計提折舊。該部分固定資產2008年度月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2008年折舊額=資產原值-資產原值×(1-原殘值率)/(原折舊年限×12)×截止07年末已折舊月份數

例1:A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購入一輛轎車,資產原值為300000.00元。并且自2003年1月1日起,按3%的凈殘值率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該企業進行了會計估計變更,自2008年1月1日起將所有車輛的計提折舊年限改為4年,凈殘值率為零。那么,2008年度A公司該如何對該車輛計提折舊呢?

截至2007年末該車輛已提折舊年限為5年,已超過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4年,又考慮到新辦法確定的殘值為零,那么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的過渡銜接辦法,A公司可以將該車輛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價值在2008年度全額攤銷,即:

該車輛2007年末折余價值=300000.00-300000.00×(1-3%)/(8×12)×60=118125.00元

2008年度該車輛月折舊額=2007年末折余價值×(1-0)/12=118125.00/12=9843.75元

(二)“已折舊年限”>“新稅法規定折舊年限”,且預計殘值率不變

繼續采用上述A公司案例,根據例1的分析我們不難得知,在殘值率不變的情況下,無非是計算時需要加以考慮殘值而已,基本方法與上述相同。即:

該車輛2007年末折余價值=300000.00-300000.00×(1-3%)/(8×12)×60=118125.00元

2008年度該車輛月折舊額=2007年末折余價值×(1-3%)/12=118125.00×(1-3%)/12=9548.44元

(三)“已折舊年限”

對企業固定資產明細表中2008年1月1日起尚需要繼續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如果其在2007年底時“稅法規定使用年限”大于“已折舊年限”,那么根據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可以以該部分資產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價值為基數,在“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固定資產已折舊年限”的剩余期限內計提折舊。具體計算公式為:

某項固定資產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價值=資產原值-資產原值×(1-原殘值率)/(原稅法折舊年限×12)×截至2007年末已折舊月份數

新辦法年度計提折舊額=某項固定資產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價值×(1-新殘值率)/(新稅法折舊年限-固定資產已折舊年限)

例2:B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購入一臺空調,資產原值為80000.00元,并且自2007年1月1日起,按5%的凈殘值率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該企業進行了會計估計變更,自2008年1月1日起將所有電子設備計提折舊年限改為3年,凈殘值率為零。那么在2008年度、2009年度B公司該如何對該空調計提折舊呢?

截至2007年末,該空調已折舊年限為1年,小于新稅法規定折舊年限3年。B公司可以以該空調2007末的折余價值為基數,在“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固定資產已折舊年限”的剩余期限內計提折舊,即在2008年、2009年兩年內就2007年末的折余價值計提折舊(說明:新稅法規定的3年減去已提折舊的1年,剩余年限為2年,即2008年、2009年)。具體計算為:

該空調2007年末折余價值=80000.00-80000.00×(1-5%)/(5×12)×12=64800.00元

2008年度折舊額=該空調2007年末折余價值×(1-0)/(3×12-12)×12=64800.00/(3×12-12)×12=32400.00元

因僅剩兩個年度計提折舊,則2009年度折舊額也為32400.00元。

(四)“已折舊年限”

繼續采用上述B公司案例,根據例2的分析我們不難得知,在殘值率不變的情況下,無非是計算時需要加以考慮殘值而已,基本方法與上述相同。即:

該空調2007年末折余價值=80000.00-80000.00×(1-5%)/(5×12)×12=64800.00元

2008年度折舊額=該空調07年末折余價值×(1-3%)/(3×12-12)×12=64800.00×(1-3%)/(3×12-12)×12=31428.00元

因僅剩兩個年度計提折舊,則2009年度折舊額也為31428.00元。

在以上四種類型的處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是企業在調整折舊政策時忽略了“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剩余年限”的概念,往往是以“資產原值在剩余年限內計提折舊”或以“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在全部新年限內計提折舊”,這樣的處理都是錯誤的。

另外,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的折舊調整并非強制性要求,而是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調整。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如果新所得稅法實施前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對年限的限制,企業可以按照上述方法進行調整,也可以按照原會計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繼續計提折舊,不做調整。

企業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按照新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和凈殘值估計辦法計提折舊,不存在因新舊折舊年限差異而出現的調整事項。

以上我們所討論的主要是針對企業按照新稅法規定改變折舊年限及殘值的情況所出現的一些問題,除新舊稅法折舊年限差異導致的調整外,如果企業會計折舊年限短于新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那么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是一定要按照稅法規定重新計算折舊并進行納稅調整處理的,在此不再贅述。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電網企業; 影響

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很多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增強了新稅法的可操作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及稅收征管等方面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企業財務人員需要準確把握和領會新稅法的主要精神。

一、納稅人的變化對電網公司的影響

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和獨立核算盈虧等條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責任或自負盈虧的實質性條款,背離了法人作為基本納稅人的原則。

新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按此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因此新稅法政策的調整對電網企業的影響,一是為稅收管理提供了便利,電網企業作為特大型企業,分支機構眾多,機構遍布不同省、市,在執行舊稅法下,電網企業要實行企業匯總納稅,需要由總公司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實施;執行新稅法后,電網企業就可直接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統一匯總計算所得稅。二是執行新稅法分支機構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年度稅收負擔。

二、稅率變化對電網企業的影響

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稅稅率。同時,對在某些特定區域設立或從事特定行業的外資企業適用24%、15%的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兩檔照顧稅率。由于內外資企業稅率存在差異,另外內外資企業減免優惠和稅前列支標準不同,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差距較大。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

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負,促進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對于電網企業,新稅法降低了企業所得稅負,有利于電網企業資金積累和發展,但是依照財政部對中央企業自2008年起執行的國有企業資本預算制度,電力企業每年需按照凈利潤上繳10%(稅前8%)的投資收益,從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上繳投資收益比例正好抵銷了稅負降低比例。因此,電網企業作為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行業,要積極爭取按照國有企業資本預算制度上繳投資收益后實行的專項投資補貼,加強電網建設。

三、納稅收入變化對電網企業的影響

舊稅法規定需納稅收入的項目為: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新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相對于舊稅法,新稅法和新企業會計準則保持一致,確定的收入來源和范圍更加明確具體,不僅明確規定以非貨幣形式的實物形態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的來源,而且還增加了“提供勞務收入”、“接收捐贈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收入項目。對電網企業影響較大的項目,主要是將“接收捐贈收入”由原來計入資本公積,改為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目前電網公司接受用戶、政府移交資產較多,而這些又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捐贈,接受移交資產沒有帶來受益權的轉移,相反增加了電網企業安全責任和維護成本,政策調整后用戶移交資產視同捐贈將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形成公司利潤,則需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電網企業應與財政部、國稅總局積極協調,爭取出臺用戶移交資產有關政策。

四、稅前扣除成本項目變化對電網企業的影響

(一)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規定具體的稅前列支標準,超過部分需納稅調整;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

新稅法統一了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對于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企業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合理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

新稅法擴大了內資企業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圍,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限制性規定。電網公司原來執行的是工效掛鉤政策,當年提取且當年實際發放部分予以稅前扣除,因此這一政策調整對電網企業從稅負角度講沒有直接影響,但是該政策變化對實行計稅工資制的電網多經企業屬于重大利好,大大降低了多經企業稅負。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舊稅法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

新稅法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上述“三費”的稅前扣除方法實際上已經由計算扣除的理念改為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在規定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由于原來職工教育經費規定的扣除比例較低,而電網企業培訓任務較大,造成許多電網企業教育經費不足。新稅法提高了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比例,特別是對職工教育經費超過比例部分,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減輕了企業稅負。另外對電網多經企業來說,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扣除基準由“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相應提高了扣除額。

(三)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

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新稅法從原來比例限額內據實扣除,改為相對比例扣除,直接增加了企業稅負,但是有利于引導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減少不合理開支,降低消費性支出,符合建立節約型社會的倡議。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比如規定內資企業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稅前扣除,制藥、家電、通信類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8%,超過比例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另外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5‰,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也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提高了稅前扣除比例,按照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并且規定超過部分,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由于電網企業銷售收入較高,而廣告宣傳費用支出較低,因此該政策調整對電網企業沒有太大影響。

(五)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取消了內外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差異,統一將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確定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同時明確了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新稅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比例,增強了可操作性。新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同時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

由于新稅法改變了原來只有用于指定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支出才能扣除的方式,因此擴大了企業捐贈對象范圍,提高了可操作性。

(六)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稅前扣除

舊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修理費支出需資本化,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超過固定資產原值20%的修理費支出;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經濟適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新稅法取消了第2條,將第1條占固定資產原值比例提高到了50%。

此變化有利于電網企業進一步加強大修費用的規范化管理。多年來,電網企業由于資產特性,大修費用超標準列支現象較多,一直是公司在各種檢查中存在較大風險的問題,這次政策調整使電網企業在大修費用的安排和使用上有了更加寬松的政策環境。

五、稅收優惠政策變化對電網企業的影響

(一)立法權限變化

新稅法規定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稅法增加了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審批權限,電網企業作為承擔較多社會責任的企業,對抗冰搶險救災等突發事件應積極爭取專項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稅負。

(二)設備抵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變化

舊稅法規定企業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新稅法對設備抵免所得稅的范圍和抵免比例作了調整,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新稅法一是調整了抵免的范圍,由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調整為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二是降低了抵免比例,由40%降低到10%。對于電網企業而言,涉及的專用設備主要是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如高空作業車、安全工器具智能檢測系統、防墜落裝置等。因此,電網企業應充分利用該優惠政策,降低所得稅支出。

(三)促進科技進步稅收優惠的變化

舊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取年數總和法、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的方法。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經稅務機關審批,可以縮短折舊年限實行加速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

新稅法比舊稅法優惠力度更大,可以采用直接縮短折舊年限的方式,因此電網企業應充分運用優惠政策,利用電網企業設備技術進步較快的原因,與主管稅務機關加強溝通,征得同意后縮短折舊年限。

(四)新增了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優惠政策

新稅法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目前,電網企業如何利用該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上尚存在技術難題。主要是由于電網企業經營特性,電網企業從事鼓勵項目投資,如變電站建設、電網改造等項目投資的經營收入不易單獨計算,因此也就無法確定應納稅所得。另外,在對新稅法一些條款的理解上尚存在爭議,如新稅法規定內部自建自用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另外新稅法還強調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非新成立電網企業是否適用該優惠政策、如何操作,需由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

總之,新稅法的實施,必將對電網企業稅收管理產生重要影響,電網企業應深入研究政策變化,合理、合法、合規降低稅負,促進電網企業發展。

【參考文獻】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新舊所得稅法變化;企業;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18602

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并先后了實施條例及各項通知。新稅法實施已近兩年,其整體在減輕內資企業稅收負擔水平、促進地區間稅收政策環境公平統一的積極意義得到普遍認可,本文在此對新舊稅法的不同點進行分析,并探討企業應如何應對稅法變化。

1 新稅法的特點

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四個統一”的原則:即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新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在稅收優惠方面也作出了調整。

2 新舊稅法的主要變化

2.1 稅率下降,稅負減少

新企業所得稅法最大的變化莫過于稅率的調整。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內資企業稅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不僅使企業的實際負擔降低了,而且使內資企業獲得和外資企業一樣的稅率,將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拉到了相同的起跑線上。由于原稅法在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差異較大,對外資企業偏松、內資企業偏緊,造成內外資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原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使內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待遇、促進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內資企業的實際負擔降低了,為企業注入了強勁的發展動力。據統計,在2008年,國家承擔了約900多億元的減稅成本。因為稅率的下降,稅負的減少,可使企業把節約的稅收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大大增強公司的發展后勁。

2.2 工資稅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中除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原稅法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內資企業原稅前工資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1600元,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等都按計稅工資的相應比例計提,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增。

新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都可在稅前據實扣除,并且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調整為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扣除,從而減少了所得稅的稅基,提高企業的稅后凈利。由于原計稅工資相對較低,多數企業每年都必須繳納因工資總額超計稅工資、三項附加費超標準而進行的納稅調增,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企業為員工發放工資的積極性。新稅法的實行后,不必按計稅工資進行納稅調整,減輕了企業的稅收成本,增加了企業的稅后利潤。

2.3 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根據原稅法規定,當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低于投資企業時,企業應補繳稅收差額;新稅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按新稅法規定當被投資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時,投資企業不必對投資收益補繳稅差。

例如,投資企業稅率為25%,被投資企業稅率為15%,當年取得被投資企業分紅100萬元。原稅法規定:投資企業應補所得稅款11.76萬元[100/(1-15%)*(25%-15%)];新稅法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必征所得稅。

由于該項稅收政策變化,增加企業投資凈收益,可激發企業的投資熱情,進一步促進企業進行再投資,促進企業的發展狀大,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4 資本化標準提高

原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新稅法中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新法中對于資本化的標準提高,政策趨于寬松,企業可以得到更多的稅收利益。在新法中規定大修理支出必須達到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以上,意味著很少能有修理支出被定性為改良支出。企業發生的修理費支出,可以直接在當年稅閃扣除,增加了扣除金額,減少了企業當年的所得稅負擔。

2.5 多項稅收優惠政策變化,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1)關于加速折舊的變化。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了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舊稅法中不允許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加速折舊,新法允許采用,規定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60%。在規定的范圍內采用加速折舊法及縮短折舊年限,增加了稅前扣除金額,減少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2)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擴大。

雖然原稅法對技術開發費也進行加計扣除,但僅限于計入當期損益的技術開發費進行加計扣除,資本化的研究開發費用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新稅法及條例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95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擴大了,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熱情,從而有助于科技的發展。

(3)減計收入優惠不同。

主要是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新稅法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我國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資源綜合利用沒有專門的稅收優惠規定,而內資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刻物為主要原材料進行生產的,則有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規定。親稅法將定期直接減免的稅收優惠方式方轉變為減計收入這種更為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方式。

2.6 增加兩類優惠利率

(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利率。為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新稅法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利率。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利率。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取消了原稅法的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都適用。

2.7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變更

舊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業務如待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稅前扣除的比例增加,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稅前扣除比例為5‰,大于原稅法規定的3‰。

按原稅法規定,如果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開支在規定范圍內,不必進行納稅調整;按新稅法規定,即使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在范圍內(5%),其中的40%也必須進行納稅調增。

3 新稅法對企業發展的影響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稅法著眼于企業間稅負的公平,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保證了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的平等競爭,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雖然原有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都制定了一些鼓勵向弱勢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導向作用不明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定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政策導向明確,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3)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4 企業應對稅法變化的策略

新稅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為內外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環境。另外,新稅法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資產稅務處理、稅收優惠等方面規定的變化,也影響差企業的稅收成本和企業效益。面對新舊稅法的變化,企業應提升適應新稅法的能力,關注與新稅法相關的政策,研究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政策法規,從本企業實際情況出發,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項優惠政策,找準投資方向及投資行業,全方位享受國家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做到依法納稅與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兩不誤,努力促進企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征,王建新,彭表秀.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對經濟的影響[J].中國總會計師,2005,(10).

[2]孫瑞標,繆慧頻,劉麗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操作解答[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07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6篇

關鍵詞: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資源。做好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工作,對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 、新稅法下如何計提已購置固定資產折舊: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有兩大變化,一是預計凈殘值,二是折舊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稅法統一規定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5%預計凈殘值的規定,授權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自主合理確定,但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比較新老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能看出3點變化:一是將飛機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二是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三是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這必然導致對老所得稅法下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在新所得稅法下應計提的折舊額發生變化。

一些企業對在不同情形下對折舊究竟是調整、不調整還是可調可不調的問題往往模糊不清,給實務操作帶來了困難:

一是不調整的情形,即對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這實際上是我國稅法“實體從舊”原則的體現。

二是可調可不調的情形。此情形下,稅法將調整或不調整的權利交給了企業自己。

可調整的規定是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選擇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

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小于固定資產實際已經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稅法確定的折舊年限已到期,相關固定資產在新稅法下實際上已無剩余使用年限,則對相關固定資產沒有提足的折舊額,企業應該在執行新稅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舊完畢。例如,企業原確定的某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6年,實際已使用4年,仍有凈值8萬元,而新確定的折舊年限為3年,則此情形下可以將凈值8萬元在執行新稅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舊完畢。

可不調整的規定是對新稅法實施后,如果對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例如,企業原根據老所得稅法規定對汽車確定的折舊年限為6年,沒有違背新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4年的規定,則企業可以選擇不做調整。

三是必須調整的情形。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的原則,也可繼續執行,反過來,如果企業原確定的折舊年限違背了新稅法規定的原則,則不可以繼續執行,必須調整。例如,企業原來對飛機確定的折舊年限為7年,而由于新稅法規定飛機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原確定的7年折舊年限就違背了新稅法最低10年的規定,不可繼續執行,即從執行新稅法當年度起必須對飛機的折舊年限進行調整,并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額計提折舊。

2 、增值稅轉型對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影響:

(1)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轉型前,除其他個人外,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區、所銷售固定資產的類別及其購進或自制時間,對其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都有影響。

(2) 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不同身份的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增值稅適用政策不同,其會計處理也存在區別。其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及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與銷售其他貨物的處理一樣,即小規模納稅人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核算。這里需要關注的是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時,如何進行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例:甲公司系一般納稅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購買的某設備,該設備用于生產一種免征增值稅的產品,購買時未抵扣進項稅額。設備原值20萬元,已計提折舊5萬元,售價13萬元,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甲公司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① 出售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0000;借:累計折舊 50000;貸:固定資產 200000。②收到出售設備價款:借:銀行存款 13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30000。③該公司應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130000÷(1+4%)×4%÷2=2500。按4%應交增值稅的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減半未征的增值稅處理: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減免稅款)2500;貸:補貼收入 2500。④結轉固定資產清理:借:營業外支出 15000;貸:固定資產清理 15000。對于企業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在會計處理上應將其直接計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非增值稅納稅人,如果固定資產在沒有提足折舊的情況下,進行清理,尚未計提的折舊,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繳納增值稅。如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只剩下規定的殘值,則不用繳納增值稅。

參考文獻:

[1]《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稅法》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作者: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出版時間:2010年4月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7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主要變化 意義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此取代了原內資企業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資企業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原稅法)。新稅法與原稅法相比有哪些主要變化,新稅法的實施有什么意義?本文就此進行分析。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1、納稅人方面。原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區別對待,使外資企業享有“超國民待遇”。新稅法不再區分內資、外資企業,統一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應就其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為了防范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納稅。為此,實施條例還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做了明確的規定,即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等,并明確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2、稅率方面。原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內資企業稅率一般為33%,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兩檔照顧稅率;外資企業稅率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稅率,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新稅法還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新稅法稅率的確定一方面考慮到原稅法稅率檔次過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有必要統一稅率,另一方面考慮到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要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

3、應稅所得的確定方面。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實施條例還明確了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實現的確認方法。

4、稅前扣除方面。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政策。第一,工資薪金支出,原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扣除制度,而對外資企業采取據實扣除制度,新稅法統一采用據實扣除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放寬了對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第二,工資附加費,原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新稅法考慮到計稅工資已經放開,故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相應提高了扣除額,并且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三,業務招待費,原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原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新稅法統一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五,捐贈支出,原稅法對內資企業限定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扣除,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新稅法統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企業年利潤總額12%以內,對絕大多數企業來說,這種扣除水平實際上等同于公益性捐贈金額可得到100%的扣除優惠,從而鼓勵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第六,研發費用,原稅法對于研發費用的扣除區分兩種情況,即對當年研發費用較上年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當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只可據實扣除,增長幅度10%以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追加扣除,新稅法則規定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管其增長幅度如何,均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以此來激勵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研發,提高科技競爭力。除上述各項之外,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也做了統一的規定。

5、稅收優惠方面。第一,在全國范圍內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同時擴大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盈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稅收優惠及企業投資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第二,保留對基礎設施投資、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對勞服、福利、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分別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政策來替代;第四,取消生產性外資企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第五,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稅法公布之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新稅法實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新稅法施行后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第六,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稅法實施后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予以“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同時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上述兩類企業實施過渡性優惠。

6、征收管理方面。新稅法在肯定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的基礎上,對納稅方式和納稅調整作了補充規定。對于前者,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則實行總機構匯總納稅,新稅法統一了納稅方式,居民企業以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對于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匯總于其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可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納稅;對于后者,新稅法旨在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各種避稅行為,為此,新稅法一方面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明確規定,相對于舊稅法,增加的內容有: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強化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的義務等等,另一方面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條款??傊?,新稅法體現了“五個統一”和“兩個過渡”?!拔鍌€統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并規范稅前扣除政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并規范稅收征管要求”?!皟蓚€過渡”即“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過渡性稅收優惠”。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意義

1、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對各類企業實行統一的所得稅制度,合理調整企業所得稅負擔和政策待遇,可以促進各類企業在同一稅收制度平臺上開展公平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新稅法實行鼓勵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環境、發展高新技術,鼓勵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稅收優惠的主要原則,將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有利于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4、有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目前中國引資主要在制造業領域,中國成為了世界加工廠,利潤大頭被跨國公司拿走,這種現狀急需改變。順應全球化趨勢,承接服務業外包,已成為今后引資的新方向。新稅法將使中國引資模式產生變化。新稅法的優惠政策將積極引導外資投向高科技產業和服務業,走節能環保的路子,這樣不但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而且有利于我國對宏觀經濟進行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調整。

5、有利于減少“假外資”的政策性套利行為?!凹偻赓Y”在經濟學上被稱為“返程投資”,即國內企業攜資本到國外注冊一家公司,再通過這家公司返回國內投資,從而享受到包括稅收在內的各種外資優惠政策。內資與外資稅負不統一是催生“假外資”現象的重要原因。新稅法實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可以從源頭削弱內資企業的謀利動機,從而減少或避免“假外資”對中國經濟安全構成的威脅。

6、有利于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新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借鑒國際經驗,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和促進我國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降低法定稅率,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增加反避稅條款,建立了統一、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一部公平規范透明科學的企業所得稅法,必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M].2007.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8篇

【關鍵詞】新稅法;變化

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結束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不統一”的歷史。接著,2007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出臺?!秾嵤l例》共有8章133條,主要細化“新稅法”的有關規定。通讀“新稅法”及“條列”,筆者發現有以下幾大變化:

一、納稅主體及稅率的變化

以前稅法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內(含3萬元)18%稅率;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27%稅率;超過10萬元的33%。優惠企業為15%;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優惠稅率:15%。

新稅法區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稅法的稅率相對于舊稅法整體稅率有所下降,但是對小型微利企業而言,稅率是加重了2%。

二、明確了具體各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一)工資變“計稅扣除”為“據實扣除”

以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企業要交“企業所得稅”,個人要交“個人所得稅”,變相地出現重復征稅現象。而且,內資企業“計稅扣除”而外資企業“據實扣除”這一規定也是歷史條件下的特殊需求。

新稅法《條列》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據實扣除。對內資企業而言,切實減輕了“計稅扣除”而產生的稅收負擔。加上“合理”這一限制條件,筆者認為主要是預防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任職的股東及有密切關系的人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等侵蝕稅基的情況。

(二)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業務招待費實行銷售(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按銷售收入的0.5%扣除,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按銷售收入的0.3%扣除。根據這一規定,許多企業進行稅收策劃:將部分個人消費納入業務招待費之中而進行稅收抵扣。

新稅法《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出現只能扣除“60%”的限制,主要是嚴格區分個人消費與商業招待費開支。

(三)廣告費、宣傳費“合二為一”,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新稅法《條列》的規定相對于舊稅法要簡單一些,是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合并在一起考慮的。規定企業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捐贈支出的稅基及稅率發生了變化

以前捐贈支出按舊稅法規定: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以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由此可見,稅基由應納稅所得額變為年度利潤總額,防止虧損企業大量進行捐贈是有現實意義的。

三、優惠從“區域”向“產業”轉移

以前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區域優惠,譬如針對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的優惠。而兩稅合并后,將實行“產業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的是高科技、節能、環保等產業。如果一個地方或者城市有特殊的經濟區域,而且占的比重較大,那么稅收政策調整對該地區或城市的招商引資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且以負面影響為主,特別是影響到該地區以后的外資增長。目前,經濟開發區在各地的產出中,占比均在不斷提高,是城市的經濟增長點。

新稅法實行后,將可能對開發區的外資增量產生直接影響?!镀髽I所得稅法》中指出,稅收優惠政策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企業傾斜。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耙援a業優惠為主”的政策,會促使地方在招商工作中更注重產業的選擇,更傾向于吸收一些技術含量比較高的產業。實現從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向高端制造業、高技術產業轉移,這樣也有助于提高我國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水平。這也是我國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四、通過關聯方交易“避稅”行不通

以前企業常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如甲企業適用較高的33%企業所得稅稅率,關聯企業乙適用20%的所得稅率。為了降低甲企業的稅收負擔,乙企業將甲企業的產品采取低價銷售給乙企業的做法,減少了甲企業的利潤,增加乙企業的利潤。

新稅法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需要進行特別調整。就是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后,除應補繳稅款外,還需繳納按稅款所屬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另加5%的利息。所以,通過關聯方交易“避稅”的企業要特別小心了。

五、折舊年限與折舊方法的差異

舊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

一是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是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三是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固定資產折舊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是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是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是電子設備,為3年。

新稅法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是由于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兩者相比,新規定較之舊規定更具有適用性。

六、鼓勵創業及發展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一規定對鼓勵創業及調整產業結構有現實意義。

七、注重把握“合理”的尺度

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多次出現“合理”二字,如合理的工資薪金,合理的借款費用,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合理的商業目的,合理的期間費用等等,以前稅收策劃時通過多開辦公用品及勞保用品發票、多開餐票、通過多造人員費用等等實行所得稅避稅及逃稅等辦法將受到重大限制。

另外,新稅法要求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收入也得納稅,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納稅。補稅的同時要加計利息(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等等新規定不再逐一闡述。

總之,新稅法較之舊稅法更加合法合規,結合實際,接軌國際。只是新稅法內容多,變化多。這也給稅務工作者及會計工作者的自身素質及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參考文獻】

[1]解讀新稅法:高新企業不在開發區內也可享低稅率.中國稅務報,2007.03.21.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9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盈利水平;影響分析;措施

新稅法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有哪些重大變化,對企業盈利水平等方面有哪些影響,應采取哪些策略應對,這都是我們必須深入研究的問題。筆者結合A勘察設計企業的資料進行研究。

一、新稅法的特點

1.稅率下降,稅負減少。新稅法實施后,稅率由33%降至25%,減輕了內資企業稅負,有助于促進內資企業發展和產業升級,外資企業和內資同一個稅率,提供居民企業公平的競爭平臺,相應的提高內資企業的競爭力。2.工資稅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新稅稅法實施后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對原改組改制為股份制的企業幾乎沒有影響,而對其他企業則由于工資薪金的據實扣除而免予納稅調整,而較之原來少納這部分調整增加的所得稅稅額。3.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權益性投資符合條件的為免稅收入,而不用由于稅率不同,進行補繳所得稅稅額。4.資本化標準提高。新所得稅不要求專門借款,再一個從關聯方借款的限額也擴大了。較舊法資本化標準提高,企業可以擁有更多的融資渠道。5.增加稅收優惠政策新稅法實施后,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將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放在扣除額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前,較之原公式更能保證納稅人充分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一原則將在新法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得以體現。6.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變更。新法對業務招待費的限額扣除采取了按發生額60%和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雙比例控制,還有對原規定1500萬元以上部分的3‰統一調整為5‰。7.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新舊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盡管“三費”的扣除限額比例未變,但隨著工資薪金支出的據實扣除,這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也相應增大,同時新法規定除工會經費為撥繳外,強調了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概念,即只有實際發生并不超過14%和2.5%的支出才能稅前扣除,與職工福利費原來的計提概念也不一致。8.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新舊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新法實施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15%較之原規定的2.5%(一般企業)大幅度提高,有利于企業加大品牌宣傳力度,更好地提升企業形象。

二、新稅法對企業盈利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盈利的影響,本文以A勘察設計企業為例,該企業始建于1950年,是集勘察設計、建筑科研、設備安裝、道路橋梁、水利水電、房地產開發、裝飾裝潢、監理消防、建材生產、機械制造、國內外貨物運輸等為一體的大型綜合性企業集團。A企業下屬共有C、D、E、F四家子公司,A企業注冊資本為1億元,假定2012營業收入為2億元,利潤總額為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3200萬,所得稅金額為800萬元,凈利潤2200萬元。新稅法對該公司的影響分析如下:

(一)所得稅率提高,稅負增加對企業的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舊的所得稅法規定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所得稅稅率為25%。以2012年數據為例,舊法計算所得稅稅額為3200*33%=1056萬元,新法計算所得稅稅額為3200*25%=800萬元。新舊法比較,新法由于稅率降低,減少所得稅稅額為256萬元。

(二)工資稅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全年平均從業人數為350人,工資總額為1000萬元,人均工資為2381元/月。舊法規定,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新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酬允許扣除。

新舊法比較,舊法允許扣除350*1600*12=672萬元。新法允許扣除1400萬元,差額為328萬元,新法由于無扣除限額,減少所得稅金額為328*25%=82萬元。

(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全年權益性投資收益為1500萬元,主要是子公司C和子公司D。舊法規定,要根據稅率差進行補稅。新法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為免稅收入。新舊法比較,舊法由于子公司C和子公司D稅率都是33%,不需要補稅,新法中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所以說權益性投資收益對A建筑勘察設計企業沒有影響。

(四)資本化標準提高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6月新增改善設備3000萬元,8月完工,公司沒有從銀行借款,2010年5月從子公司C借款4000萬元,2010年10月從子公司F借款6000萬元,為正常經營使用。當期一年期銀行借款利率為6.06%,2012年本期財務費用為300萬元。舊稅法規定:從關聯方借款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50%,即為5000萬元。舊法計算固定資產資本化利息為3000*6.06%*3/12=45.45萬元,計入財務費用為4000*6.06%*7/12-45.45+1000*6.06%*3/12=111.1萬元。新稅法計算不超過關聯方借款限額(1億*2)2倍為2億,利息不得高于銀行借款利息,銀行利息限額為4000*6.06%*7/12+6000*6.06%*3/12=232.3萬元,由于固定資產資本化為45.45萬元,可以計入財務費用為232.3-45.45=186.85萬元。新法由于關聯交易限額的增加,新舊允許扣除差額為186.85-111.1=75.75萬元,新法比舊法,減少所得稅稅額為75.75*25%=18.94萬元。

(五)增加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營業收入2億元,其中免稅收入為800萬元。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將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放在扣除額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更能保證納稅人充分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A建筑勘察設計企業前期沒有虧損,所以此優惠政策對公司稅負無影響。

(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變更對企業盈利的影響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全年業務招待費為120萬元。舊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新的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新舊稅法比較,舊法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2億*3‰=60萬元,新法需要比較120*60%=72萬元與2億元*5‰=100萬元,可以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72萬元。新舊法允許扣除業務招待費金額差為12萬元,新法計算需要減少12*25%=3萬元所得稅稅額。

(七)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新舊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

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全年職工工資為1000萬元,職工福利費為130萬元,工會經費為16萬元,職工教育經費為22萬元。舊法規定按照工資14%扣除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為工資2%,職工教育經費為工資的2.5%。新法規定職工福利費不得超過工資14%,工會經費為工資2%,職工教育經費為工資的2.5%,但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再一個以前舊法規定工資為規定的工資標準,新稅法是指的合理工資薪金。隨著工資薪金支出的據實扣除,這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也相應增大,同時新法規定除工會經費為撥繳外,強調了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概念。舊法計算允許扣除的三項費用為672*(14%+2%+2.5%)=124.32萬元。新法要計算職工福利費限額為1000*14%=140萬元,工會經費限額為1000*2%=2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限額為1000*2.5%=25萬元,由于實際發生都低于限額,所以新法計算允許扣除三項費用限額為168萬元。

新舊法比較,三項費用扣除差額為43.68萬元。新法由于工資薪金沒有限額,可以減少43.68*25%=10.92萬元所得稅稅額。

(八)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新舊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

A勘察設計企業年全年廣告費為800萬元,業務宣傳費為120萬元。新法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慮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廣告費支出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原業務宣傳費支出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舊法計算廣告費扣除限額為2億*2%=400萬元,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億*5‰=100萬元,合計為500萬元,由于兩費都超過限額,只能以限額扣除。新法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億*15%=3000萬,由于2010年兩費合計為920萬元,沒有超過限額允許扣除。新舊稅法允許兩費扣除差額為420萬元,新法由于扣除比例提高,可以減少所得稅稅額為420*25%=105萬元。

綜上所述,根據A勘察設計企業2012年實際經營情況,在新所得稅法下可以節約的所得稅稅額=256+82+18.94+3+10.92+105=475.86萬元??梢?012年在新所得稅法下,相比舊所得稅法計算得出的所得稅,企業可以增加凈利潤475.86萬元,企業盈利能力進一步增強。

三、應對措施

(一)實施適應性戰略,提升企業盈利水平

針對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調整發展思維,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經濟實力創新發展模式,實施經濟發展適應性戰略。應適應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要求,從新稅法框架下,尋找對企業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二)認真學習、貫徹新稅法

企業上至領導下至全體員工要認真學習新稅法,正確掌握和理解新稅法的主要內容,使企業適應新稅法的要求,用好用足新稅法對企業的優惠政策,制定有利于自身的發展戰略和應對措施。

(三)更加注重規范納稅行為

新法對企業反避稅的規范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注重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防范,規定了一系列相關條款,從而使以往主要是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自然延伸到內資企業。企業應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關反避稅的規定,防止被稅務行政調查而造成損失。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合理布局總分機構,促進企業做大做強。

參考文獻:

[1]林武.企業所得稅會計兩種差異方法比較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09(5).

[2]繆慧頻.新舊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差異比較[J].涉外稅務,2008(1).

[3]鄒國金.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要點新舊對照[J].財會通迅,2008(1).

新稅法規定范文第10篇

一、工資薪金支出

原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規定月人均1600元執行。這里的計提標準是“計稅工資”,而不是指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因而多計的支出應調增納稅所得額。而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TI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資薪金是全額稅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納稅調整。

【例1】企業職工50人,會計上工資薪金全年支出100萬元,年度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按原稅法計算應可扣除的工資支出為96萬元(1600元×50×12),則會計上多扣除了4萬元(100-96),應調增納稅所得額4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4萬元(2004.4)。

按新稅法規定計算則該工資薪金支出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存在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200萬元。

新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4萬元,使納稅支出減少1萬元(4×25%),利潤增加1萬元。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原稅法規定納稅人對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的14%、2%、1.5%在稅前扣除;這里的計提基數也是“計稅工資”,不是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因而多計的支出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里的計提基數是“工資薪金總額”,即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

【例2】接上例,企業會計上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14%、2%和2.5%,計提額合計為18.5萬元。

按原稅法規定,計提三費時按計稅工資計算,可扣除額為16.8萬元(1600元-50×12×17.5%),會計上超支1.7萬元(18.5-16.8),應調增納稅所得1.7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1.7萬元(200+1.7)。

按新稅法規定,計提三費時按工資薪金總額計算,計提額為18.5萬元(100×18.5%),與會計處理一致,不存在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200萬元。

新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1.7萬元,使納稅支出減少0.425萬元(1.7×25%),利潤增加0.425萬元。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

在原稅法中,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為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的分稅前扣除,超出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新稅法中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明確了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后,內資企業稅前捐贈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支持公益性團體和公益事業發展的積極性。

[例3]會計利潤(不考慮其他情況即為調整前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公益性救濟捐贈為5萬元。

原稅法規定下,則首先調整所得額,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即105萬元(100+5);其次將調整后的所得乘以3%,計算出扣除額,即3.15萬元(105×3%);最后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101.85萬元(105-3.15)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下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而該公益性捐贈5萬沒有超過限額,可予以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還是100萬元。

由此可看出,新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1.85萬元(101.85-100),使企業納稅支出減少0.4625萬元(1.85×25%),利潤增加0.4625萬元。同時新法的計算要簡便的多。

四、業務招待費

原稅法下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計算時可用簡化公式:業務費扣除標準=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額(1500萬元以下的速算增加數為0,1500萬元以上的速算增加額為3萬元)。而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例4】會計上計入管理費用中的招待費為15萬元,該企業全年銷售收入為1600萬元。

原稅法下業務費扣除限額為7.8萬元(1600×3‰-3),超支7.2萬元(15-7.8),因此調增納稅所得額7.2萬元。

新稅法下扣除額為9萬元(15×60%),但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8萬元(1600×5‰),因此扣除額為8萬元。會計上超支7萬元(15-8),調增納稅所得額7萬元。

由此新稅法下業務招待費的變化引起企業比原來少交稅金0.05萬元(0.2×25%),利潤增加0.05萬元。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原稅法對于內資企業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但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訊、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可以看出新法將扣除比例提高了,而且不分行業,這對于部分不屬于鼓勵行業范圍內的企業來說扣除率有過于偏高。但考慮到各個行業的特殊情況,《實施條例》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有權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作出例外性的規定。

【例5】某家電企業全年廣告費為180萬元,該企業全年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

原稅法下按規定扣除額為160萬元(2000×8%),則多支20萬,調增納稅所得額20萬元。

新稅法下廣告費180萬元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5%11p 300萬元(2000×15%),因而廣告費180萬元可準予扣除,不存在納稅調整。由此,新法的變化使企業少交稅金5萬元(20×25%),利潤增加5萬元。

六、研發費用

原稅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以往稅法對于研發費用的扣除區分兩種情況,即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研發費用只可據實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管其增長幅度如何,即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還對資本化的研發支出按150%攤銷,以此更加鼓勵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科技競爭力。

【例6】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為200萬元,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研究開發費用20萬元,所得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原稅法下,假設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情況時,據實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為200萬元。新稅法下,據實扣除外還按照50%加計扣除,則應納稅所得額190萬元(20-20×50%)。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新法的變化比舊法少交稅金2.5萬元[(200-190)×25%】,利潤增加2.5萬。

原稅法在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情況和新法處理一致,應納稅所得額都為190萬元(200-20×50%)。

總之,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將明顯降低其稅收負擔,絕大多數內資企業將從中受益。但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反避稅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創新也為內資企業提出了新的挑戰。

參考文獻:

[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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